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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游虚拟物品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19-04-29 18:17:10 619

据有关机构统计,2005年我国网络游戏行业继续增长,网民2634万,其中付费用户1351万,比2004年增长30.1%;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37.7亿元,比2004年增长52.6%。网络游戏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了电信、信息、商业、出版等周边产业,收入超过300亿元,2005年自主研发游戏队伍由2004年的73个增加到120多个,是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NCrease为37%;开发了192款大中型网络游戏,与2004年的109款相比增长了76%。大约有140家企业从事网络游戏,游戏开发商的数量从2004年的4000多家增加到2005年的12600多家,增长了200%以上。2005年,网络游戏发展成为我国互联网行业最重要的应用模式之一,市场规模位居互联网行业应用模式(网络游戏、搜索、即时通讯、在线广告、电子商务平台、电子邮件)之首,占总收入的35.7%。六种模式中的一种。(4)国际、国内组织预测,2006年全球网络游戏营业额将达到56亿美元,中国市场规模也将达到80.3亿元,以上统计数据主要反映了网络游戏第一市场的运营状况,称为网络游戏第一市场。中国税务机关对网络游戏点卡销售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网络游戏开发商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目前还没有发现明显的税收问题,但网络游戏中虚拟商品交易的税收收入仍处于难以有效管理的状态,我国税务机关应予以重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商品交易被称为网络游戏的第二市场。网络游戏行业,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新闻、文化、工商、税务等)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如虚拟物品等,是否属于合法财产虚拟商品的税收属性是什么是否对虚拟商品交易征税对虚拟商品交易征收什么税如何征税等待。 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关于从税源监控、税法修改、政策完善、税收征管等方面调查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指示,对网络游戏及其虚拟商品交易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中国的行动。 1。网络游戏的虚拟物品属于合法财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虚拟货物的交易进行管理。 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属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精神和意义,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种类。中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二是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森林、牲畜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含义是:是否属于合法财产,首先是取得方式。n of property is legal or not illegal; second, the object of acquisition is not explicitly prohibited by law.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购买游戏点卡并付出时间和精力而获得的虚拟物品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的,且该游戏不为法律所明确禁止,因而该虚拟物品(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属于合法财产且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司法机关根据宪法精神和意义、民法通则、刑法以及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网络游戏虚拟商品和其他数字产品的盗窃进行了审判。 2004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一个游戏运营商为游戏玩家丢失虚拟设备的案件,法院认定虚拟设备是无形的,但它是网络游戏环境中的一种无形财产,因此,法院命令游戏运营商恢复游戏玩家丢失的虚拟设备,并对其进行重新评估。把它转过来以补偿玩家的相关金钱和经济损失,据说这是中国对虚拟物品盗窃的第一个判断。 2006年6月26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Q币、游戏卡盗窃案,起诉称上海市一家公司账户共被盗Q币32298枚,价值24869.46元,价值1041.4元的游戏卡50.134、100.60张,并将其出售。部分赃物,获利数千元,法院分别判处两人三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和六个月有期徒刑。 上述司法裁决对确立网络游戏虚拟商品和其他数字虚拟商品的法律地位,维护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商品和其他数字虚拟商品交易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网络游戏的虚拟商品是玩家(包括网络游戏开发者)支付的时间、精力和成本的产物。它们的价值与现实世界中的不动产一样,浓缩了人类对社会所需劳动时间的冷漠劳动。网络游戏的虚拟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可以在网络游戏环境中广泛、重复、重复使用,虚拟商品可以在网络游戏环境和现实世界中交易。虚拟商品的价格是由玩家之间的约定或网络游戏运营商、销售商和中间商的市场需求决定的,这与实物交易相同。总之,网络游戏的虚拟商品本质上是一种由实物财产(货币、计算机、计算机等)转化而来的财产形式。工具等)。 目前,有些人机械地列举了实体商品的特征,简单地将其与网络游戏的虚拟商品进行比较,然后认为网络游戏的虚拟商品不是对象,也就是说,没有商品的特征,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偏颇的,网络游戏中虚拟商品的本质是电子数据。网络游戏服务器、计算机等设备中的ORD以及网络游戏设备中传输的电信信号,其物理载体是网络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等)和电信设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具有明显的物理特性(基于此,本P中提到的所有虚拟物品都具有明显的物理特性)。报纸上有引号)。 对于社会要求修改我国的基本法律法规,以适应网络经济中出现的虚拟商品,我们认为目前这是不现实的、不必要的。首先,我国基本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已被应用于确定网络经济中虚拟商品的法律属性;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的财产形式将继续出现;第三,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不必全部列举。财产的形式,国家的《基本法》只需要规定财产的构成条件和要求,对物项和特征的描述性描述是充分的,因此建议我国司法机关以司法干预的形式确定虚拟物品和其他数字虚拟物品的法律地位。保留,工商税务机关以颁布部门规章制度的形式将虚拟商品和其他数字虚拟商品纳入管理范畴,以保护其合法性,维护网络游戏等虚拟商品的合法性。真实商品。 2。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商品交易属于提供服务和销售产品。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征收流转税。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网络游戏中虚拟商品的交易行为属于提供服务和销售产品。税务机关对其征收流转税,在税收的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网络游戏经营者、销售商和中介机构进行的网络游戏虚拟商品交易,大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但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和网络游戏经营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存在较大差异。关于网络游戏运营商销售网络游戏虚拟商品适用税种和税目的不同意见。 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和网络游戏经营者对网络游戏玩家、销售商和中介机构之间的虚拟商品交易适用税种和税收目的的约定,即按照提供的服务征收营业税;而网络游戏经营者对网络游戏的使用有不同的意见。网络游戏虚拟商品销售的税种和税目适用:国家税务机关主张征收增值税。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对网络游戏经营者销售的虚拟商品征收增值税,不符合《增值税实施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应当征收营业税的电、热、气等有形动产。一些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的网络游戏开发商应征收营业税,运营商希望对网络游戏及其虚拟产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因为国家对公认的软件制造商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的税负低于营业税)。 目前,我国各地税务机关在征收网络游戏、虚拟商品等数字产品(服务)的流转税时,也存在税收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如销售网络游戏点卡、部分征收营业税、部分征收增值税、同一网络游戏运营商销售G。通过网吧或依托银行支付系统进行点卡销售,按增值税申报纳税;通过电信电子支付方式销售游戏点卡,按营业税申报纳税,通过电信物理充值卡销售游戏点卡的,按申报缴纳增值税;销售计算机软件(包括物理媒体产品,通过互联网下载)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营业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e销售有形商品、提供劳务和使用无形资产,但尚未明确界定网络游戏及其虚拟商品交易(包括其他数字产品和服务)适用的税种和税目,建议税务机关研究其技术特征。数字产品(服务)统计,制定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规范数字产品(服务)的税收征管。 从分析网络游戏中虚拟商品的技术特点入手,网络游戏产业和一些学者提出,大多数国外的网络游戏开发商设计的虚拟商品都与网络游戏玩家的身份息息相关,玩家使用过的虚拟商品不能自行销售。r在中国网络游戏的发展过程中,税务机关应与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协商,修订和完善包括按游戏内容区分的税收政策在内的优惠政策,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公司提供扫黄和暴力青少年不免税;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数字游戏控制法》,禁止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含有暴力内容的游戏;欧盟定期组织专家对游戏软件进行评论。据估计不适合儿童玩的游戏不允许发布,等等。 三。网络游戏的虚拟商品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达和存在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其技术特点,实行有效的税收征管。 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交易的技术特点是:一是网络游戏的即时性(即虚拟物品交易的便利性,通过邮局或银行柜台进行交易的游戏实时操作的难度),导致虚拟物品交易的高度依赖性。电子支付的DS交易(即银行和电信的电子支付系统),第二,虚拟商品交易的电子数据(即使玩家在网吧里私下交易)也存储在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中,目前,中国已决定实施网上实名制注册。游戏和移动通信,为税务机关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和网络游戏运营商进行网络游戏虚拟商品交易的电子税收征管提供了条件,在网络游戏虚拟商品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税收管理问题。 目前,玩家之间的虚拟商品交易形式主要有:一是在同一城市的网吧内通过其服务器进行面对面的交易;二是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交易平台是通过汇款和网上游戏点卡充值的方式进行的(据调查,网上游戏点卡的交易量为上述模式占网络游戏虚拟商品交易量的70%左右,这种私人交易的收缴管理不到位,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我们认为税务机关一方面应该与工商部门合作。规范市场,另一方面明确网络游戏玩家之间虚拟商品交易的税收政策。即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从200元提高到800元。将月销售额从1000元提高到5000元,将次税征收点由日营业额的50元提高到日营业额的100元,作为网络游戏玩家之间的虚拟商品交易的纳税点(众所周知,网络游戏玩家之间的虚拟商品交易不包括在游戏A中)。另外,其他虚拟商品的交易一般没有达到税收的门槛,这促进了私人交易向合法交易的转变,同时,购买网络游戏虚拟商品的经销商和服务中介被定义为扣缴义务人,以规范和维护市场和税收秩序,增加国家税收。 一些网吧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聘请人员专门从事虚拟商品的生产,或者以免费游戏换取虚拟商品,然后网吧经营者不纳税就销售虚拟商品,为此,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通过检查网络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可用于搜索网吧交换虚拟物品的电子数据),了解和掌握网吧的运营情况,调查和处理逃税行为。 (3)关于网络游戏虚拟商品经营者、中介机构和销售商的税收管理 网络游戏虚拟商品交易中介机构,一般通过提供电子支付工具和附加于银行和电信的条件,为玩家实现虚拟商品的交易,主要方式如下:首先向玩家提供虚拟商品的清单和账户,然后通知卖家发送virt。在收到买方付款后,向买方提供虚拟商品,并从中提取手续费;第二,使用寄售模式将虚拟商品在网站上放置一段时间,然后在将虚拟商品交易的资金转移给卖方之前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第三,向玩家提供游戏培训服代销商,我们将把游戏账号卖给玩家,网络游戏虚拟商品供应商主要从网络游戏玩家、网吧、游戏工作室等地购买虚拟商品并销售,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经营模式是销售开发者授权的游戏本身的虚拟商品。针对上述虚拟商品交易的特点,税务机关在确定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研究和设计专门的税收征管软件,可以放置在银行服务器、电信电子支付工具或网络游戏VIR上。团购商(网上游戏虚拟商品交易的电子数据存储在上述工具中),为了加强网上游戏虚拟化,对商品交易实行税收管理。 在自己的游戏中,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开发了虚拟货币,称为游戏货币(与真实货币的惯用汇率),用于在同一个游戏中销售虚拟商品。同时,一些即时通讯运营商还开发了各种虚拟货币,可用于VIR。虚拟商品在不同的游戏中进行交易,但一些网络游戏经营者、中间商和销售商在使用虚拟货币处理虚拟商品时,往往采用非会计收入的方式逃避国家税收。这一问题值得关注,税务机关应重视各种收入的财务制度,防止偷税漏税。